温州市食品制药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称为温州市食品制药机械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温州市范围内从事食品制药机械设备生产经营的工商的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做好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加强会员企业间的联系和沟通,维持本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行行业自律,制止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全力提升本行业的社会形象,为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沙城镇原成人校办公楼二楼三个教室,计200m2,永强大道沙城段沧宁街8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和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同行协议,促进行业自我管理和发展; (五)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协助组织本行业产品检测工作; (六)组织主办或参加各类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组织会员进行市场考察、调研,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交流与协作,通过各种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支持和引导协会继续探索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并牵头组建行业信用担保机构; (九)对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调研、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十)调解会员企业间的纠纷,协助会员处理与其他机构的纠纷,积极维护本行业和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会员企业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十二)接受政府把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协会,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三)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活动,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以个人名义,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凡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食品制药机械生产经营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信誉良好,拥护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要提交会员数据库登记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获得会员资格,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请本协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坚决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四)积极配合本协会工作,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履行终止手续。 会员如果一年内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脱会。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通报批评或予以除名。其行为如果损害到本行业整体利益,本协会视情况给予制裁,并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经理事会通过,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到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新增理事单位,年产值开票2000万以上为基本条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由理事会提名,交会员大会投票选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投票选举,会员大会举手表决,秘书长由会长聘任,会员大会举手表决。 (三)协商制定同行协议,并督促实施;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做出对会员违反章程行为的处理;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常务例会每月一次,理事会由秘书长提议,经会长同意后组织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本会工作; (三)为人正直公正,工作能力强,能团结理事和和领导办事机构;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长在任期间为协会做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必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第一常务副会长主持。本协会每月一次常务例会由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轮流主持,秘书长、常年法律顾问必须参加。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同行协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协会参加社会活动;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 (五)其他必须由协会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关系;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助; (三)各类赠款; (四)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度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遇有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3 月 30 日 三届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如遇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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